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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的确是一个很不错的决定,在北宋时是实行的“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
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而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即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有时也可以突破限制。
例如像是被告人控告本案的法官因为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则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又由于宋朝对重大类型案件的判决持慎之又慎的态度,也有一部分案子经常突破这种法定次数的限制,一次次翻异,一次次别勘。
像是孝宗淳熙年间,南康军民妇阿梁,被控与他人合奸谋杀亲夫,判处斩刑,但这阿梁“节次翻异,凡十差官斟鞫”。
也就是一共翻异了近十次,前前后后审理了差不多九年,主审法官都不耐烦了,可这阿梁仍不服判。
到最后,实在无奈之下,法官只得依据“罪疑惟轻”原则,对她从轻发落,免于这阿梁一死,也不知道她到底是真冤假冤,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确实是个牛人,有耐力有脾气。
所以说在宋代喊冤还是很有用的,如果你是真冤的话,有很大几率能翻案,即便不是,借此多活几年也不是不可能。
同时,说到这里,还要再提一句,之前好像已经说过了,中华文明在很早的时候就发育出了“疑罪从无”的司法思想,尚书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宋人蔡沈对这个古老的司法原则更是作出了一番解释。
“辜,罪。经,常也。谓法可以杀,可以无杀。杀之,则恐陷于非辜;不杀之,恐失于轻纵。”
“二者皆非圣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杀不辜,尤圣人之所不忍也。故与其杀之而还彼之生,宁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责。”
跟我们今日的司法原则差不多一样,即讲究“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但有时候,其实这两者是有可能相互冲突的,不可所有的事全都两全其美,正所谓世上安得两全法,不负如来不负卿嘛。
因此只能在“可能枉”与“可能纵”中二选一,而宋朝人与现代文明国家,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宁纵不枉”。
那么看到这,大家是不是想说,迫于某些因素,如果被告人没有在录问、宣判与临刑喊冤翻异,是不是就从此失去申诉的机会了呢
作者菌告诉你,不是的。
被告人或其亲属还可以在判决后的法定时效之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上诉后,即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法庭复审,严禁原审法院插手。
如果司法机关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受理上诉,而是将案子踢回原审法院呢
答案是人民可以越诉,监察部门可以提出弹劾“率臣诸司州郡,自今受理词诉,辄委送所讼官司,许人户越诉,违法官吏并取旨重行黜责,在内令御史台弹纠,外路监司互察以闻。”
所以即便犯人没有翻异或上诉,复审的机制还是会自动开启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县法院对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决是不能生效的,必须在审结拟判之后申解州法院复审。
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报提刑司复核,提刑司若发现问题,有权将州府审结的案子推倒重审;最后,疑案还须奏报中央大理寺裁决。
因此我们常看到的电视剧包青天,会发现那剧中的包公审案,明察秋毫,一桩案子,当庭就问个清清楚楚。
然后大喝一声“堂下听判”,辞严义正宣判后,又大喝一声“虎头铡侍候”,实际上都是不可能的。
包拯如果真如此断案的话,则是严重违犯司法程序,将受到责罚,会被御史言官弹劾死的。
这也难怪民国的法学家徐道邻先生要说,“中国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展到最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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