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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回写甘愿为奴:妇人听见话头,明知张四是破亲之意,便佯说道:“自古船多不碍路。若他家有大娘子,我情愿让他做姐姐。虽然房里人多,只要丈夫作主,若是丈夫喜欢,多亦何妨。丈夫若不喜欢,便只奴一个也难过日子。况且富贵人家,那家没有四五个?你老人家不消多虑,奴过去自有道理,料不妨事。”张四道:“不独这一件。他最惯打妇煞妻,又管挑贩人口,稍不中意,就令媒婆卖了。你受得他这气么?”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差矣。男子汉虽利害,不打那勤谨省事之妻。我到他家,把得家定,里言不出,外言不入,他敢怎的奴?”张四道:“不是我打听的,他家还有一个十四岁未出嫁的闺女,诚恐去到他家,三窝两块惹气怎了?”妇人道:“四舅说那里话,奴到他家,大是大,小是小,待得孩儿们好,不怕男子汉不欢喜,不怕女儿们不孝顺。休说一个,便是十个也不妨事。”张四道:“还有一件最要紧的事,此人行止欠端,专一在外眠花卧柳。又里虚外实,欠人家债。只怕坑陷了你。”妇人道:“四舅,你老人家又差矣。他少年人,就外边做些风流勾当,也是常事。奴妇人家,那里管得许多?惹说虚实,常言道:世上钱财傥来物,那是长贫久富家?况姻缘事皆前生分定,你老人家到不消这样费心。”
第九回写人不如物:西门庆用16两银子买了一张黑漆欢门描金床,……西门庆把春梅叫到金莲房内,令他伏侍金莲,赶着叫娘。却用五两银子另买一个小丫头,名叫小玉,伏侍月娘。又替金莲六两银子买了一个上灶丫头,名唤秋菊。排行金莲做第五房。
而古希腊的荷马曾提到,一名女奴可与20头耕牛交换。据法国学者格罗茨所引史料,公元前410年雅典人献祭所用牛的价格为平均每头51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1..明那)的13;前375年牛价涨至每头77.25德拉克玛,不足同期奴价的156。由于蓄养奴隶费用高昂(一名奴隶的年生活费相当于3--4头牛的价钱之和),因而凡购置并使用一、二名奴隶的公民,他在理论上至少可拥有8--16头牛。因此,那种认为拥有一、二头牲畜就自然可拥有一、二名奴隶的说法,是缺乏必要的史实依据的。可见,西方自古人贵物贱。
辽、金、元的奴隶制度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非常明显,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集体安置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
“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shuhaige3;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建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2.1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大汗可随时把农田及田上的汉人赏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宋国破灭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50万个奴隶。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
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征迁来的色目人。元朝一个中等官员就有上百驱奴,一个大使长(奴隶主)的驱奴成千上万,忽必烈宠臣阿合马就有7千多个驱奴。驱奴没有人身自由,是主人的私有财产。驱奴既要向使长缴租,也要向政府纳赋。元朝法律规定“驱奴与钱物同”,主人可以随意买卖或馈赠;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元初法律规定: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还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
元灭宋时,在江南维持原有的制度,因而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
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对抵抗他们的俘虏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大量的工匠被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蒙元统治下的汉人、南人是贱民(奴隶)。任何一个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汉人的农田,任凭农田生出野草,以便畜牧。杀蒙古人偿命,杀汉人罚交一头毛驴价钱。汉人村里新媳妇的初夜一定要给蒙古保长,汉人连姓名都不能有,只能以出生日期为名,不能拥有武器,只能几家合用一把菜刀。元政府规定:禁止汉人打猎,禁止汉人学习拳击武术,禁止汉人持有兵器,禁止汉人集会拜神,禁止汉人赶集赶场作买卖,禁止汉人夜间走路。元政权为了试刀是否锋利,可以随便在街上抓人杀掉,蒙古人习惯将逃工偷懒的汉人抛入海中做为惩罚,最多的一次就将3万多汉人抛入海中。
明清的奴隶制度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侍”的等级制中,其中有专门服役于人而成为“贱民”阶层的。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要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修明陵的工匠都被闷杀了)。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任意侮辱。“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廷杖”和“诏狱”上。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明朝官俸为历代最薄,百官之俸,最初皆取江南官田。后定明官禄,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13石,到最低官级,正七品至从九品最后递减至5石。其后以绢以钞以银折算,也大抵依据此制。从官禄来看,明帝国的官员待遇同皇族相比,简直天上地下!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17。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或宫庄。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有36处,占地37595顷多。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如果按弘治五处皇庄共占地12800顷,每处皇庄平均占地2560顷的标准估计,则增设的31处皇庄占地就有79300顷之多。皇庄如此急剧扩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没,田地上的农民不是被赶走就是沦为皇庄的佃户。
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朱元璋广封朱氏宗室,几个儿子皆拥劲卒,居大镇,下诏严令群臣时时刻刻、无微不至地尊显朱氏皇族。他有24个儿子和1个侄孙,都建藩为王,有地有兵有钱。明朝的藩王都有5万石米的俸禄,还有钞二万五千贯,绢布盐茶马草各有供给,以至于最低的“奉国中尉”也有禄米200石。到了明末,这些只会在王府里配种生人的朱氏凤子龙孙,竞繁殖有几十万之众。《明史.食货志》记载,御史林润曾经分析说:天下每年供给到京师的粮食是400万石,而诸府的禄米是853万石,缺一半还多;以山西为例,山西留存的粮米是152万石,宗禄米是312万石;再以河南为例,河南存留的米是84.3万石,而宗禄米是192万石。两省存留米的全部,还不足宗禄所需粮米的一半,更何况官员的俸禄、官兵的军饷都要从这里边出。
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正统五年(1440)甘肃庆王家拥有土地一千顷,大部分由占夺而来。1605年,四川省可耕地的70%掌握在诸王手中,20%为军屯土地,平民百姓耕种的土地只有10%。明代皇族亲藩大量兼并土地,而他们的土地享有免税的特权,造成全国12土地不纳税,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自天启年间(1621~1627)开始屡次向普通百姓加派“三饷”。1618~1637年,赋税竟增加了6倍。一亩农田产出只有6两银子,至少要交10多两银子的税。面对苛重税负,农地大量抛荒,农民流亡,最多时流民人数高达600万人之巨,占当时全国总人口数的18,导致了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
万历帝的爱子朱常洵被封为福王,诏赐良田4万顷为食邑,这一数字相当于河南全省可耕地的很大一部分。因此,又不得不从其他省征用一部分民田。结果,河南、山东和湖广共有约二万顷民田被划归福王。此外,前内阁首辅大学士张居正的土地亦划归福王所有,同时他还得到了四川茶盐专卖权。福王的生活极其奢华,他在洛阳的王府造价高达28万两,是规定造价的10倍。李自成的军队于1640年攻入洛阳,福王府被放火烧了三天。崇祯年间,河南一省有八个亲王:开封的周王有良田一万余顷;南阳的唐王、汝宁的崇王、禹州的微王、彰德的赵王、怀庆的郑王,每家有良田大约数千顷到上万顷。卫辉的潞王有良田4万顷,大部分土地是在湖广。他除在河南、湖广两省占有良田四万顷外,还有皇帝赐的盐引专利。
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很多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勋戚贵族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3千余顷。一些有权势的贵族除奏请的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来的土地。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
除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也相当庞大。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明清两代的工商奴隶制十分发达,毕道村说:“马克思一再强调,只要工商业仍奠基于奴隶制、农奴制和原始公社之上,商品生产就决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然而,中国封建工商业的主要基石恰恰是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明清两代,人们蓄奴之多令人咋舌。有名的如王锡爵、钱海山、徐阶、李钦、和珅;睢州的褚太初、宁陵的苗思顺、虞城的范良彦、无锡的大地主邹望,河南的褚、范、苗、曾,麻城的梅、刘、田、李等强宗右姓所占有的奴婢都在千人甚至数千人以上。蓄奴范围之广,乃至连一些中上层农民也占有不少的奴隶。”
明初,凉国公兰玉令家奴贩云南私盐一万余引。永乐时,各都司卫所、布政司、按察和府州县官都收留大量的“军伴皂隶”,以“办纳钱财、买卖借贷”。宣德时,会昌伯孙忠以“家奴贷子钱于滨州”。景泰时,都指挥孙继宗、孙绍宗,指挥孙显宗及其侄子孙璘“起塌房”,“邀截客商,引盐发卖”,辽东巡抚都御史李纯放债催款:所用之人,全是家奴。彭城伯张瑾封王于江西,“道南京,令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万历时,右都御史秦耀令家奴在无锡、苏州、常州开设典当十余铺,“每铺不啻二三十万金”。此外,著名官吏徐阶、朱国桢、徐显卿各以织布、缫丝、养蚕而闻名乡里,如其所述,这主要出于诸女仆之功。天顺时,常熟大户钱哗靠他的十三个奴仆发家致富。著名刻书商毛于晋,“家蓄奴婢二千指”,除用于耕种宅旁的二顷地外,主要用来刻书、校书。当时中国最大的几个商业集团,徽商、晋商、福建的海商,无一不是靠奴隶支撑其商业的。其中,徽商的资本最雄厚,而徽州同时也是中国奴隶最多、所受的奴役最严酷的地区。各家大姓,都蓄有大量的奴仆用于“营运”。明代各类史籍中提及的工商业劳动力,特别是官吏、地主、大工商业主在工商业中的劳动力,很少不是奴隶。类似“勋戚之家纵令家人开设店肆”,“今豪势之家用仆开店”之类的奏疏实是举不胜举。明代的各类小说,如《儒林外史》、《醉醒石》、“三言”、“二拍”等,凡是叙及行此事的,几乎都是奴隶。如《警世通言》中所讲的宋金,《醉醒石》中所讲的陈篪,都养了几个至几十个家丁专做私商勾”。
直至清末,曲阜孔府还蓄有经营着数十种手工业的几百名农奴工匠。掌握了土地并垄断了重要工商业的地主、官吏豢养了大批充当鹰犬的奴仆,将大批农民沦为各色农奴。如东汉至隋唐的部曲、徒附,唐宋之际的地客、火佃,明清的佃仆、雇工人等等。因此,以奴隶为其生产、经营骨干的中国各类地主工商业也同时基于农奴制度之上。奴隶制和农奴制之间的相互补充、协同。付衣凌先生说:“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凡是商业发达的社区,奴仆也跟着盛行起来。明清商品经济最发达的江南、闽粤等省,同时也是蓄奴最多最严重的地区。”
清代后期对蓄奴制度进行削弱。清律规定:佃户与地主无主仆名分。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极为普遍。1727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地主视佃户为奴隶,私刑拷打,淫其妇女,地方官徇私助虐,请求朝廷立法禁止。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80;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清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和贱民。雇工不是自由的人,他对雇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其劳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大批农民工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
清代法令规定各级贵族占有的生产奴隶的最高限额为:亲王950名、郡王270名、贝勒215名、贝子170名、宗室公90名,其它各级臣僚都可合法地拥有数十名不等的壮丁奴仆。其限额远高于西汉,而这还仅是指生产奴仆,不包括家内奴婢。
崇祯11年冬至12年春,清军在畿辅、山东一带掠去汉民46万2300余人,崇祯十五年冬至十六年夏,清军又“俘获人民36万9千人”(《清太宗实录》)。顺治二年八月辛巳日谕兵部“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清世祖实录》)。汉人奴隶遭受非人的虐待,大量自杀。康熙初年,“八旗家丁每岁以自尽报部者不下二千人”(《清史稿》),由此推算,仅自杀的汉人,在满清入关前后几十年间,就不下10万人。被虐待致死的,更不在少数。由于满清的疯狂虐待,大量汉人奴隶逃亡,“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顺治皇帝颁布命令,“有隐匿逃人者斩,其邻佑及十家长、百家长不行举首,地方官不能觉察者,俱为连坐”。顺治六年又改为“隐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清世祖实录》)甚至投靠满清的大汉奸靖南王耿仲明,由于收留了逃亡汉人奴隶,也被迫自杀。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园中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壮丁反抗和逃亡甚多。以1745年的畿辅皇庄为例,460余名庄头所辖16800余名壮丁,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仅290余名。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交地方官“载入民籍”,共16000民壮丁拨出为民,只留290余名保留农奴身份。从雍正元年到八年,一系列的“除贱为民”的谕旨废除了相当众人的“贱籍”,但各地阳奉阴违,直到20世纪仍保留少部分的贱民。直到1909年2月6日,清廷才颁布诏谕禁止奴隶制,规定“凡从前旗下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以雇工人论”。
清初平民思想家唐甄在康熙四十年说:“清兴五十余年矣。四海之内,日益贫困:农空、工空、市空、仕空。……故农民冻馁,百货皆死,丰年如凶,良贾无筹。……吴中之民,多鬻男女于远方,男之美为优,恶者为奴。女之美为妾,恶者为婢,遍满海内矣。”
乾隆朝诗人魏来朋的《鬻子行》写道:潍北邑当丁丑年,沿海村落少炊烟。无麦无禾空赤地,家家真乃如磬悬。膝下娇儿莫能蓄,百许铜钱即便鬻。但令得主免饥饿,宁甘下贱为人仆。交钱交儿说分明,钱交儿不随人行。翁亦无奈强作色,驱之使去终不能。望儿挥手频频打,旁观谁是解救者?频打频来怀中藏,儿声长号翁如哑。
郑板桥的一首《逃荒行》,可看出在所谓“十全老人”弘历领导下的社会悲惨画面:十日卖一儿,五日卖一妇。来日剩一身,茫茫即长路。长路迂以远,关山杂豺虎。……嗟予皮发焦,骨断折腰臂。见人目先瞪,得食咽反吐。……道旁见弃婴,怜拾正担釜。卖尽自家儿,反为他人抚。……身安心转悲,天南渺何许。万事不可言,临风泪如注。
马戛尔尼回程路上写的“纪事”中强调:西方把汉族和鞑靼族混淆成了一个民族,可是清君却不这么看。“在欧洲,不论是波旁王朝还是哈布斯堡王朝的人,登上那不勒斯或西班牙的王位都无关紧要;君王完全与西班牙人或那不勒斯人同化。汉诺威人一旦掌握英国王权,他就不再是德国人了。相反,亚洲的君王念念不忘自己的祖根”。“过去了一个半世纪也没有把乾隆变成一个汉人”。鞑靼人说笑话总以汉人为靶子。“只要有人拿汉人说笑话,那些年轻的鞑靼王子就会兴高采烈。在取笑女人裹脚时,他们拍手叫好;但听到把鞑靼妇女的木底鞋比作汉人的帆船时,他们就恼火。地位最低的鞑靼人,在服从汉族官员时也会表现得十分勉强”。满清对一个奴隶的民族实行种族隔离是全面的,严禁不同种族间通婚,北京的整个北城都没有汉人,专供满人居住。宫内女眷(包括奴婢在内)无论如何只要清一色的满人:要防止一切种族混杂的情况。而宫内太监又毫不例外地全是汉人。这多有象征意义呀!让鞑靼人繁殖,让汉人绝种。英国特使发现中国“遍地都是惊人的贫困”,“大部分人全年只有一件衣服穿”,“我怀疑以前传教士(指明末传教士)的传记都是编造的”。要知道乾隆特意让英国特使去参观当时中国最富地区呢。马戛尔尼在日记中说:中国“自从北方或满洲鞑靼征服以来,至少在过去150年里,没有改善,没有前进,或者更确切地说反而倒退了;当我们每天都在艺术和科学领域前进时,他们实际上正在变成半野蛮人”。中国人生活“在最为卑鄙的暴政之下,生活在恐惧之中”。中国社会关系建立在一种愚蠢的形式主义基础上,所以人们“胆怯、肮脏并残酷”。这些在《停滞的帝国》一书中说得很详细。
马戛尔尼认为满清是衰败之世,没落之世,“最终它将重新堕落到野蛮和贫困的状态”,这个国家掌握全部权力的是帝国中最卑鄙无耻的家伙。一位聪明的道台对外国人说:“皇帝以下的所有官员都是坏蛋,全该杀掉,但杀了我们没用,下一任仍会和我们一样坏。”
自周初至清末,中国盛行家奴制。买来的奴隶称为奴婢,主人有随意使唤、打骂转卖以至转赠之权;如无力赎身,则世代为奴。统治者根本没有保护国民人身权的概念,民众因犯罪与债务沦为奴隶者比比皆是。清朝各帝三令五申,主子对奴才可以任意殴打、赠送或出卖。奴才无处逃避,因不堪痛苦,往往饮恨自尽;仅康熙一朝,报部自尽者,每年即达2000人。
清代蓄奴养婢之风极盛。“仕宦之家,童仆成林”;“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乾隆时旗人阿克当阿任淮关监督十余年,僮仆以百计。司书籍之仆八人,装潢补订又另有人。湖南藩司*寿在署家属四百余人外,养戏班两班。道光时的闽浙总督颜伯焘罢职回乡,随帅兵役、抬夫、家属、舆马仆从三千名。光绪时之督抚司道灯官,买置田园,私蓄优人壮丁不下数百。州县地方官多置僮仆以逞豪华,亲戚往来,仆从杂沓,一署之内,几至百人”。奴婢主要有四种:一是入关前后战争中所获得俘虏;二是入关后汉人投充为奴;三是有罪发遣为奴;四是贫民卖身为奴。清初,前两种占极大数量,后来典身卖身成为奴婢的主要来源。
中国的奴隶制一直延续到清代,甚至一直延续到近代和当代。尤其是到市场经济时代,奴隶制似乎有复归的迹象。现在很多企业里,大都盛行“依附主义”,员工依附老板,下属依附上级,就象古代社会的奴才依附主子一样,员工们大气不敢吭一声,对老板和主子言听计从,唯唯诺诺,实际上这是现代版的奴隶主义。奴性已经再次成为整个民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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