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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如何看待成吉思汗的赐婚行为?
2.鉴别郭靖前后三个婚约的效力?
【解读】
郭靖是金庸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中的男主角,也是《神雕侠侣》中的重要角色,《倚天屠龙记》中也曾引述相关事迹,可见他是贯通“射雕三部曲”的关键人物之一,第三次华山论剑时获得称号“北侠”新五绝之一。据考证,历史上还真有一个郭靖,是南宋著名抗金义士。《宋史449·列传第280》忠义传4之《杨震仲传》附《郭靖传》中记载:“有郭靖者,高桥土豪巡检也。吴曦叛,四州之民不愿臣金者,弃田宅,推老稚,顺嘉陵江而下……曦尽驱惊移之民使还,皆不肯行。靖时亦在遣中,至白厓关,告其弟端曰:吾家世为王民,自金人犯边,吾兄弟不能以死报国,避居入关,今为曦所逐,吾不忍弃汉衣冠,愿死于此,为赵氏鬼。遂赴江而死。”不知道金庸老先生在写《射雕英雄传》时,是否是根据这个郭靖的名字和义举,所创造的人物原型。
金庸小说中,郭靖生性单纯刚直,重孝义、勤奋、爱国,不过也是一个典型的傻小子,洪七公嘲笑黄蓉稀罕郭靖的时候说“这种傻不愣的小子谁要?只有你,才当他宝贝儿似的”。不过,傻人有傻福,傻小子郭靖在《射雕英雄传》中竟然有三段艳福,这种幸福也成为他人生中最苦恼的事情之一。古人的婚姻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郭靖的第一个婚约当然应该是他父亲郭啸天和杨铁心的指腹为婚。因此,在得知成吉思汗给郭靖赐婚时,郭靖的母亲李萍在高兴之余又有些担忧,在和江南六怪商量的时候表示:“大汗招我儿为婿,自是十分荣耀之事。不过倘若杨叔叔遗下了一个女孩,我不守约言,他日九泉之下,怎有脸去见我丈夫和杨叔叔?”在得知杨铁心留下的后嗣是男子,终于放心了。如何看待成吉思汗的赐婚行为?
赐婚,又称“旨婚”。顾名思义,是指古代以封建帝王的名义,把选于内宫或掠自他族的妇女及其他女子赐给子弟、臣民为婚的制度。从本质上看,赐婚是古代帝王以权赠婚,史称“旨婚”(指婚),这实际上就是“赐婚”。清朝灭亡后,赐婚制度即被废止。一般说来,赐婚是不能被拒绝的,中国古代推崇“三纲五常”,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对于帝王的赐婚更是不得违抗。但有些开明君主也能体谅抗婚对象,一些弱势君主根本就对此无可奈何。拒绝皇家联姻历史上有这么一些例子:光武帝刘秀守寡的姐姐看上了侍中宋弘,刘秀想把姐姐嫁给宋弘,问宋弘对“贵易交、富易妻”的看法,宋弘回答道,“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刘秀只好放弃;东晋时期,皇族司马氏多次想与江东士族联姻(顾、陆、张、徐)结果屡次被拒绝,皇帝竟无可奈何;唐朝历代皇帝都想与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范阳卢氏、陇西李氏、赵郡李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等大家族联姻,结果名声最大的崔氏、卢氏、郑氏屡次拒绝,搞得李世民都叹息“我想嫁个女儿都很难啊!”
被赐婚对象是否必须未婚?这个问题似乎一直没有明确提出来。我国古代实行一夫多妻制度,男子三妻四妾是很正常,不过正式的妻子只有一个,其他身份多为妾。因此,赐婚的时候,一般均是皇帝将未婚的女子赐予臣子作为妻子(正妻),因此被赐婚对象应该是未婚的。传统戏曲《秦香莲》《铡美案》中的陈世美之所以被人唾弃,就是指他在中状元后被仁宗招为驸马时,应当明确告知皇帝自己已婚的事实,但陈世美为了获得富贵故意隐瞒这个事实,他知道如果自己已婚则皇帝肯定不会赐婚。历史上也确实存在赐婚对象已婚的情况,这种情况则是皇帝明确赐的是妾。据唐朝的刘餗在《隋唐嘉话》中记载:唐太宗李世民麾下重臣房玄龄,老婆非常凶悍,因老家在河东的山西,人送外号“河东雌狮”,她坚决不允玄龄纳妾。每逢“河东狮吼”,玄龄就浑身“筛糠”。唐太宗李世民有点“不信邪”,就当面对龄妻言道:“朕意将这几位美女赏与玄龄纳为妾,以慰其功,你要么允许,要不你就喝下那坛‘毒酒’。”龄妻深深地看了看玄龄,便径端起“毒酒”一饮而尽。酒坛里盛的哪是什么毒酒,乃是山西人最喜欢的醋!太宗呵呵大笑,乃深信玄龄妻凶悍且醋味浓重,赏美之事便也作罢。自此,房玄龄妻又多了一个外号“醋坛子”。
唐朝张鷟所作的笔记小说集《朝野佥载》中记载的被赐婚对象不同,说是唐太宗李世民赐给兵部尚书任瑰宫女,听说宫女受到任妻的迫害,李世民一怒之下令人送去“饮之立死”的酒以示震慑,任妻一饮而尽,这酒当然就是醋啦!自此,醋与男女之间的嫉妒挂钩,“醋坛子”则专指在男女关系上嫉妒心很强的人。著名文学家曹雪芹先生在《红楼梦》的第31回中写道:“袭人听了这话……少不得自己忍了性子道:‘妹妹,你出去逛逛,原是我们的不是。’晴雯听她说‘我们’,自然是她和宝玉了,不觉又添了醋意……”《辞海》中对醋的含义又加上一条:“因嫉妒而感到心酸。”“吃醋”被引申为“嫉妒’也由此而来。
傻郭靖竟然前后有三个婚约:成吉思汗的赐婚(华筝)、杨铁心临终前的指婚(穆念慈)、洪七公的提亲(黄蓉)。从时间顺序来看,赐婚最早、指婚次之、提亲最晚。但杨铁心的指婚,如果追溯到两家的指腹为婚,则应该最早;如果考虑郭靖与黄蓉的自由恋爱,则提亲的基础是最牢固的。当然,自由恋爱在那个时代是不被重视的,重视的是婚约。婚约,是人生的一个重大承诺,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天命在先,人事在后;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为赴十八年前比武之约,郭靖辞别十八年朝夕相处的母亲,随六位师父自蒙古大漠南归故土。行前,成吉思汗将公主华筝赐予郭靖为妻,只待江南归来,便即完婚。郭靖不会想到,一生轨迹会因为此行的一个偶遇而彻底改变。郭靖厚待萍水相逢的小乞丐,使得黄蓉芳心暗许。对杨铁心临终之指婚的拒绝,对郭靖负有监护职责的六位恩师似乎默许,越女剑韩小莹更为徒儿解释:“靖儿在蒙古已定了亲。蒙古大汗成吉思汗封了他为金刀驸马。”丘处机大怒,直斥郭靖“贪图富贵,忘本负义”:取金枝玉叶而舍寻常百姓是为“贪图富贵”,违先人遗志而背父母之命则属“忘本负义”。
不过,长春真人的指责难以经得起推敲。郭杨两家确有指腹为婚之约,但婚约所及之人系其时腹中分别取名郭靖与杨康的胎儿,不可能包括收养义女。杨铁心之定亲遗言,与十八年前的婚约毫无牵连,充其量可算作再行提出的婚约新要约,在郭方未承诺之前,此“先人遗志”对其有何拘束力?当然,杨铁心临终前的指婚不是最难办的,毕竟这只能视为一个新的邀约,是否应允还有待承诺,况且双方当事人郭靖和穆念慈均对此不予认可。人家穆念慈还在坚持“比武招亲”中的约定呢!最难办的还是成吉思汗的赐婚,在先的华筝婚约当然决定了在后黄蓉婚约的无效。郭靖以为华筝婚约是自己“亲口答允”,大丈夫言出如山,因而选择履行此约。不过,这不是最终的决定,成吉思汗决意南征,在这事关个人生死和民族大义社稷安危之际,郭靖母子决定连夜南逃。成吉思汗雷霆震怒,擒住郭靖母子欲治死罪,结果郭母被逼自杀,郭靖则反出蒙古。在国仇家恨的大背景下,敌对方的赐婚效力自然随之消失,华筝婚约从此解除,与黄蓉的婚约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实施了。
3.9婚外通奸:瑛姑私会老顽童周伯通
【情节】
金庸“射雕三部曲”前两部联系非常紧密,很多人物都是直接延续下来的。不过,就是年纪大了很多,性格改了很多,周伯通就是其中一位。老顽童周伯通在《射雕英雄传》中天真烂漫、无拘无束,到了《射雕侠侣》中就变成一本正经、循规蹈矩的“妻管严”了。老顽童的婚姻爱情故事,首先出现在《射雕英雄传》第31回“鸳鸯锦帕”中:
只听一灯说道:“内中有一个姓刘的贵妃,天资特别颖悟,竟然一教便会,一点即透,难得她年纪轻轻,整日勤修苦练,武功大有进境。也是合当有事,那日她在园中练武,却给周伯通周师兄撞见了。那位周师兄是个第一好武之人,生性又是天真烂漫,不知男女之防,眼见刘贵妃练得起劲,立即上前和她过招。周师兄得自他师哥王真人的亲传,刘贵妃哪里是他对手……”
一灯道:“后来一个教一个学,周师兄血气方刚,刘贵妃正当妙龄,两个人肌肤相接,日久生情,终于闹到了难以收拾的田地……”
黄蓉道:“啊,我知道啦,老顽童和刘贵妃生了个儿子。”一灯道:“唉,那倒不是。他们相识才十来天,怎能生儿育女?王真人发觉之后,将周师兄捆缚了,带到我跟前来让我处置。我们学武之人义气为重,女色为轻,岂能为一个女子伤了朋友交情?我当即解开他的捆缚,并把刘贵妃叫来,命他们结成夫妇。哪知周师兄大叫大嚷,说本来不知这是错事,既然这事不好,那就杀他头也决计不干,无论如何不肯娶刘贵妃为妻。当时王真人叹道:若不是早知他傻里傻气,不分好歹,做出这等大坏门规之事来,早已一剑将他斩了。”
《神雕侠侣》第34回“排难解纷”中,继续沿袭了《射雕英雄传》中的故事:
周伯通叹了口气,道:“这些事情比起我那件事,可都算不了甚么。”于是将他如何随师兄王重阳赴大理拜会段皇爷,如何刘贵妃随他学艺,如何两人做下了糊涂之事,如何刘贵妃向他痴缠,他又如何回避不见,段皇爷如何一怒而舍弃皇位、出家为僧,诸般情事,一五一十地都向郭襄和杨过说了。
郭襄怔怔地听着,直到周伯通说完,眼见他满脸愧容,便问:“那段皇爷除了刘贵妃外。还有几位妃子?”周伯通道:“他虽不如大宋天子那么后宫三千,但三宫六院,数十位后妃总是有的。”郭襄道:“着啊!他有数十位后妃,你连一位夫人也没有,他顾全朋友之义,该将刘贵妃送给了你才是啊。”
杨过向她点了点头,心想:“这小姑娘不拘于世俗礼法之见,出言深获我心。”周伯通道:“他当时虽然也有此言,但刘贵妃是他极心爱之人,他为此连皇帝也不做而去做和尚,可见我实是对不起他之极了。”
【问题】
1.刘贵妃与周伯通私通的行为如何界定?
2.除了私通,周伯通还违反了什么规定?
【解读】
金庸绝对是写情的高手,金庸小说在“情”方面有不同的特色,有激情、有至情、有迷情、有伤情、有异情,也有魔情。男女之爱、夫妻之情,在金庸大师的笔下,写得入木三分,发挥得淋漓尽致。婚外情本是不伦之恋,只要世上有男有女,这种桃色关系,事实上就难以避免。《射雕英雄传》中,刘贵妃(瑛姑)与周伯通的暗通款曲,甚至婚外生子,这种婚外情(外遇),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不足为奇。谈古论今,在法律上应当如何界定此种婚外性关系呢?一般将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称为通奸,这是一个具有法律和道德双重属性的名称,英文称为adultery,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损坏名誉之意。古代社会及伊斯兰国家等,将两人都是未婚或丧偶、离婚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及婚前性行为都归类为通奸。
我国古时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私通”“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秦朝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唐朝对待“私通”的处理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元朝又开始严打重罚,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明朝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民国1911年3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刑法,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可见,依照今天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之规定,刘贵妃与周伯通属于通奸行为,法律不予惩罚但道德应予谴责。依照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则可能构成通奸罪。国外规定通奸罪的法律不少,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的通奸罪、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516条、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560条规定的通奸罪和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通奸罪”一章等。此外还有印度、韩国、柬埔寨,以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美国一些州也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关于“通奸罪”的各国立法例有四种:第一,不处罚主义,将通奸除罪化,对于通奸行为不加以处罚。第二,平等处罚主义,配偶之任何一方与人通奸,均受同等的处罚。第三,不平等处罚主义,对于夫妻的通奸行为,分采不同的处罚规定,如法国刑罚重妻的通奸,而轻夫的通奸。第四,片面处罚主义,对于夫的通奸行为,采放任的态度,仅处罚妻的通奸行为。不过,在规定“通奸罪”的国家中,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或者实际执行刑罚(2008年,韩国著名演员玉素利因通奸罪被宣判8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美国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通奸行为应不应该除罪化,这是争议已久的问题。而通奸行为刑罚化的立法理由,在于维护健全的婚姻制度,我国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原则。但是,夫妻之间性行为的不忠实,乃婚姻本身的问题,属于道德层次,又岂是刑罚所能规范?通奸、相奸有没有造成夫妻法益上的损害,仍然存有争议。婚姻的出轨行为,有无必要以国家机器,耗费全民纳税的钱去维护,值得推敲。
在规定通奸罪的国家和地区中,对于“精神外遇”“性幻想”“电话性交”“网络性爱”等行为,能否构成通奸罪?所谓“精神外遇”,系指肉体接触之外的婚姻外遇,相对于“肉体外遇”而言的。所谓“性幻想”,乃针对性所产生的一种思想或念头。电话性交(phonesex)是一种两人或多人在电话中讲述性内容来刺激性欲的虚拟性交,期间一般至少有一个参与者会进行手淫或产生性幻想。网络性交(cybersex),是指为利用网络从事牵涉第二者以上,但并没有直接接触到对方身体的性行为,该类性行为亦被简称为网交。刑法上的所谓“通奸行为”,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中,配偶之一方与他方以外之异性发生生殖器接触的性交行为。因此,“精神外遇”“性幻想”“电话性交”“网络性爱”等等,纵使他们在精神上、思想上、言语上、文字上有性爱的行为,只要没有发生越轨的婚姻外生殖器性交行为,仍然不能构成刑法上的“通奸”行为。通奸罪或者相奸罪,按照台湾地区刑法规定,须告诉乃论,且非配偶不得告诉,但如配偶事前纵容或事后宥恕,则不得告诉。又告诉乃论之罪,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时起,于六个月内提出告诉。配偶之一方与他人通奸,违背夫妻互负之贞操义务,他方主张不履行同居义务,若通奸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他方得以有此正当理由而抗辩主张不负同居义务。
本案例中,周伯通与刘贵妃有了通奸行为后,得到了被害人段皇爷的谅解,段皇爷竟然主动要成全这对“奸夫淫妇”“狗男女”,其博大胸怀实在是令人敬仰。从历史记录来看,段皇爷,本名叫段智兴,是段正兴(段正兴的父亲就是《天龙八部》中的段誉)的儿子,1171年即位,在位29年,1200年驾崩。虽没退位出家,却也是极其崇佛,金庸在小说中给他大大地延寿了。虽然段皇爷不追究周伯通和刘贵妃两人的通奸罪,但并不意味着周伯通就没有其他罪行了。结合小说相关情节可以看出,周伯通除了通奸罪外,还有两大“罪行”:第一,淫乱宫廷罪。当年,屈原老先生就是在“淫乱宫廷”罪名下蒙受不白之冤。淫乱宫廷罪属于“十恶”的谋大逆的类别之一,“十恶”始于北齐律(北魏朝),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具体说,谋大逆,指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寝、宫殿的行为。
周伯通给皇帝戴绿帽子,那绝不简单等同于民间的通奸罪,而是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宋朝和大理国之间)影响,对大理国皇宫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第二,遗弃罪。在段皇爷已经决定将刘贵妃赐给他做老婆的时候,竟然还敢坚决地拒绝?难道不知道皇帝金口玉言,说出去的话是不能更改的。况且你不把刘贵妃带走,难道让段皇爷继续与曾经和周伯通上床的女人再上床?这肯定是说不通的。周伯通在坚持不带走刘贵妃的情况下,段皇爷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将刘贵妃“打入冷宫”或者事实上“打入冷宫”。最后搞得刘贵妃孤苦伶仃地流落在江湖上,一个人和两只九尾狐生活在黑龙潭中。显然,周伯通对瑛姑负有照顾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对于他们当时还没有出生的孩子,更是构成严重的遗弃。想一想,如果当初他和瑛姑在一起,孩子在他们两人的保护下,裘千仞怎么可能误将其儿子视为段皇爷的儿子故意打伤呢?这样看来,周伯通这辈子没儿子,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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