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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第1页)

一个未成年的小孩子,当然是无须尊称的,故儿童无字。加冠加笄之后,有了字,也就意味着&ldo;成年&rdo;,便可婚嫁,所以古人也常于此时为子女定婚许嫁,而冠礼也往往成为&ldo;婚冠礼&rdo;。女子如年满十五未许嫁,便不举行笄礼,也不取字。因为未嫁之女决不能抛头露面与外人结交,只能藏在深闺,当然也就没有尊称之必要。所以女子未嫁之前,便叫&ldo;待字闺中&rdo;。又因为男子结发加冠后才能娶妻,女子许嫁之后才能结发加笄,因此又把成年时即结婚的夫妻或第一次结婚的夫妻,称作&ldo;结发夫妻&rdo;。

婚冠二礼同时进行,是周制。后来没有冠礼和笄礼了,或不那么认真了,定婚许嫁也不一定与儿女的成年同时进行,但儿女一旦成年,父母就要为他们的婚事操心,倒是天下之通则。

在中国传统社会,父母为儿女的婚事操心,不但是他们的义务,更是他们的权利。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是男女双方必因&ldo;父母之命、媒妁之言&rdo;而结合,才是&ldo;合法夫妻&rdo;,叫&ldo;明媒正娶&rdo;。否则,便是违法,至少也不算数,或者要降格处理。比方说男女二人,未经&ldo;父母之命、媒妁之言&rdo;便私定了终身,那么,不管他们同居了多久,哪怕生了孩子,也不算夫妻。即便承认他们的同居关系,那妻子也不能算&ldo;妻&rdo;,只能算&ldo;妾&rdo;,这就叫&ldo;聘则为妻,奔则为妾&rdo;。例如宋江和阎婆惜同居颇久,但因婆惜不是宋太公为宋江指定的,就不算妻,只能算妾,即便杀了,判刑也不重。

这种规矩和礼法,在某些人看来,不但合法,而且合理;不但合理,而且合情。孟子就说,男孩一生下来,父母就希望为他娶一房妻室;女孩一生下来,父母就希望为她寻一个婆家。做父母的这一片良苦用心,是每一个人都有的啊!如果少男少女们公然&ldo;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rdo;,自个儿钻窗户扒门fèng地互相偷看,爬过墙去私下相会,那就会弄得父母和国人都看不起他们的(《孟子。滕文公》)。

孟子这话,颇有些逻辑不通。按照孟子的逻辑,婚姻之事,既然有父母操心,当事人就不该自己去做,因为那会让父母&ldo;伤心&rdo;。如果这个道理能够成立的话,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希望他能吃饱饭的。如果他不等父母来喂,自己就张口去吃,岂不是让父母太伤心了吗?可惜,好像倒并没有谁认为饭不该自己吃的。既然饭可以自己吃,那么,为什么丈夫或妻子就不该自己去找,非得要父母去&ldo;喂&rdo;呢?

道理也很简单,就因为传统社会认为,婚姻根本不是男女当事人个人的事,而双方家族的事。所以,娶妻叫&ldo;娶媳妇&rdo;,嫁夫叫&ldo;寻婆家&rdo;。男子要娶的既然不是妻子,而是父母的媳妇,当然由父母去挑选;女子要嫁的既然不是丈夫,而是婆家,自然也用不着自己来操心。不操心也不负责,吃现成饭,不也挺好吗?正因也&ldo;挺好&rdo;,所以直到今天,也仍有让父母去操劳者。

可惜,&ldo;媳妇&rdo;和&ldo;婆家&rdo;虽说可以让父母去选择和决定,婚后的日子却只能由自己来过。这就好比闯祸的是别人,受罚的却是自己,其滋味如何,可就真是&ldo;如鱼饮水,冷暖自知&rdo;了。

尽管孟子断言&ldo;父母之心,人皆有之&rdo;,似乎父母之包办子女的婚姻,全是一片爱心,是为了子女好。但其实,父母的心思并不都一样。

确有真心为子女好的父母。这样的父母在为子女选择配偶时,往往会费尽心机,左挑右捡,唯恐不如意。但即便这样的选择,其后果如何,也还是一个疑问。因为爱毕竟是主观的。父母看中的,子女不一定喜欢;父母讨厌的,子女也未必就不爱。以父母之好恶代替子女之好恶,至少也无法避免&ldo;好心办错事&rdo;,如贾迎春之&ldo;误嫁中山狼&rdo;,薛文起之&ldo;悔娶河东吼&rdo;,都如此。

更何况,婚姻的目的,原本就不是男女当事人的幸福,而是&ldo;合二姓之好&rdo;。所以,父母在为子女选妻择婿时,往往会更多地从家族的利益出发,而难以顾及子女们的意愿和情感。甚至当婴儿还孕育在母腹中时,其父母就决定了他们未来的婚姻命运,这就是在旧中国曾风行一时的&ldo;指腹为婚&rdo;。

历史上的指腹为婚始见于《后汉书。贾复传》。据记载,在一次战争中,汉将贾复受了重伤,汉光武帝闻讯大惊,认为这都是自己轻敌所致,于是便与贾复指腹为婚(这时贾复之妻正好有孕):如果生女孩,&ldo;我子娶之&rdo;;如果生男孩,&ldo;我女嫁之&rdo;。这大约是史书所载之首例指腹婚。皇上既然带了头,臣民们自然乐于效法。魏晋六朝时,指腹婚颇为盛行。比如《魏书。王慧龙传》载:王慧龙妻与卢遐妻同时怀孕,崔浩便在中间为两家撮合,谓&ldo;可指腹为婚&rdo;。又《南史》载:&ldo;韦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腹为婚。&rdo;

指腹婚之无视当事人的人格、意志、情感和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其所以流行,就在于婚姻关系中,家族的利益远远高于当事人的利益。在中国传统社会,两家连姻,是可以给双方带来好处的,而指腹婚则可以把本来要到十几后以后才可能兑现的好处,提前支付给双方家族。这就好比用分期付款的办法购买住房,可以提前享受一样。但可惜,在这里,享受好处的是双方家族,偿还债务的却是腹中胎儿。事实上,这种危险的交易,是用两个男女青年的幸福甚至生命来作抵押的。

其实,只要稍微理智一点,就不难看出这种婚约有多么冒险。因为谁也不知道那腹中婴儿长大了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十几年后两个家族的兴衰如何。结果,双双出落成俊男靓女的有,变成了恶少丑女的也有;两家依然富贵荣华世交如故的有,一家家道中落或两家翻脸交恶的也有。如果事情不像当初想象的那样美满如意,则&ldo;结缘&rdo;就会变成&ldo;官司&rdo;,&ldo;亲家&rdo;就会变成&ldo;冤家&rdo;,那才是&ldo;早知今日,何必当初&rdo;呐!

如果说,&ldo;父母之命&rdo;还有几分道理,那么,&ldo;媒妁之言&rdo;就简直莫名其妙。娶媳妇又不是买房子,干嘛非得经过&ldo;物业公司&rdo;的中介,才能成交呢?

然而,媒妁在中国传统婚姻中,就是不可缺少。哪怕双方父母赞成,当事人自己也乐意,仍得请媒人来撮合一下。如果请不到媒人,那就只好不结婚。&ldo;处女无媒,老且不嫁,&rdo;媒妁,似乎比父母还要重要。

婚姻须经媒妁,原因也很简单,就因为婚姻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缔结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因此必须经过社会的公证和承认。代表社会加以承认之公证人和公证机构,在西方是教堂和神父,在现代是婚姻登记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古代则是媒妁,包括&ldo;官媒&rdo;(媒官)和&ldo;私媒&rdo;(媒婆)。

不过,媒妁可是比神父或政府公务员忙碌得多,因为他们不但要证明婚姻,还要撮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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