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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莫下楼,李强正在地下室询问室给老牟问笔录,挺有取证意识,已经使用棉签对老牟双手指甲缝擦拭,提取了微量物证,并装入物证袋封闭保存。这一步比较重要,可以做微量物证分析,指甲缝内可能遗留被害人的人体组织细胞。
老莫回到办公室,坐在椅子上,开始考虑此案件的证据情况,主要就是犯罪过程现场重现,当然是在脑中进行,根据假设的犯罪过程,与现实所能提取到的证据信息相碰撞,以现实证据信息验证犯罪假想过程的合理性,并发现更多可以提取的物证信息,增加有价值证据信息数量,再假想,不断重复假想与完善的过程,达到现实与假想无限接近。一方面心证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完善证据信息,形成证据链条,以实证来证明心证,达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基本证据要求。
到了公诉环节,公诉人不可能跟法官说老牟的左手拇指残缺,正好被害人颈部扼痕缺少左拇指对应痕迹,法官就会定罪量刑。缺少左拇指的不止老牟一个,且对被害人颈部扼颈痕迹的判断并不能出具完整有效的司法鉴定,这是经验判断,符合工具痕迹的范畴,手是杀人凶器,形成的痕迹无法同一认定。所以需要收集更多充分而又必要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去证明犯罪行为。
今日,老牟和妻子从第八大街富士康公司宿舍一同出来,步行到第五大街,进入小树林,而后发生争吵,继而行凶杀人,直至报案。到达现场前路上的目击证人、监控录像需要查找、调取,这些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只能证明老牟具有作案时间、空间、时机,最重要的是看到老牟行凶杀人的证人证言,这些人大概率不存在,如果看到犯罪行为的发生,应予以制止或已经报案。当然不能放弃寻找,还需要定时间段、定地点走访摸排,不能漏掉有价值线索。
最重要的时间段正好下大雨,雨水冲刷地面上的足迹、尸体上的附着物等物证,路人也会减少,大雨阻碍视线,客观上降低了证据遗留的可能性。尸体检验所提取的证据信息不能证明老牟杀人的事实,唯一能够证明的就是老牟的口供,承认杀人。这是唯一的必要证据,却不充分。老牟的杀人动机或者说杀人诱因是什么?这几天与妻子之间的争吵,会不会诱发老牟激情杀人?心证需要实证来填充、证明。莫逸信想起了一起案件,这案件就是教训。
2009年某日,从市局刑侦支队调过来一名领导同志,此人原在邻区公安分局任刑侦大队长,后调任市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又调任本区任主管刑侦副局长。此人姓沙,就称沙局长吧!这位沙局长第一天上任,就来刑侦大队开上任前的见面会,就在分局东侧一楼会议室。老莫认识他,老莫曾在邻区工作,那时候,沙局长是沙大队,刑侦大队长,老莫在刑侦技术中队任副队长。
沙局长和刑侦大队的同志互相自我介绍后,开始讲他的刑侦工作光辉历史,其中就讲了一起案件。
沙局长讲自己的光辉历史,当然是神采飞扬。
那案件发生在2008年。一天下午六点多,一名年轻女子在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网吧门口被人连捅几刀不幸身亡。沙大队带人出警,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正是该女子的男友。据调查,此女和她男友均系某大学学生,被杀前在案发地网吧上网聊天。其男友前来寻找,因学校放假,他要求此女一同回老家,此女拒绝,遂与男友在案发地路旁路灯下发生争吵,争吵无果,男友负气离开,直赴火车站,购买车票,返回老家。沙大队等人侦查发现,从此女与男友分开那一刻到被杀只有不到五分钟时间,这短短的几分钟,其男友的犯罪嫌疑绝对不能排除。随即,沙大队带人立刻赶往其男友老家,将此人带回郑州。该男子得知女友被杀后默不作声。这时候沙大队灵感突发,要亲自感化他,就买了两瓶光瓶二锅头,弄了几个小菜,跟此男子聊了几个小时,二锅头就小菜,饭后,该男子痛哭不止,承认自己因与女友争吵,激情杀人。这下好了,可能这是沙大队职业生涯中唯一一次成功的、纯纯的、攻心预审成功案例,值得称颂,也是沙大队建立功勋的资本。估计只要有机会就要讲一讲。这次初任分局副局长,更要讲讲。确实,现实中能够不上手段、攻心突破、预审成功的几率如同中奖!
后来的事亦是跌宕起伏。
该男子承认杀死女友,案件侦破,立功受奖那是必然。此案件在移交检察院报送逮捕后,面临移送法院审判量刑,杀人偿命,可能面临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判决,该男子突然翻供,陈述说并非自己杀死女友,是因为自己太爱自己的女友而希望追随她而去,所以一心求死,自己因争吵而持刀杀人的陈述是违心承认,当时自己和刑侦大队那个沙大队喝酒喝的有点多,一时气血上头所致。
这可是滑天下之大稽。审查证据,其口供是唯一能够自证杀人的证据,这一翻供,唯一的必要证据也没了。总不能说“你自己承认杀人,判你死刑,也怪不得别人!”这边案件也侦查终结了,该立功受奖的也立功受奖了!这一会反悔怎么搞!
还好,此人命不该绝。
检察院、法院的同志没有盲目下结论,而是退回补充侦查,不断延长诉讼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新的证据,
2009某日,这就是在沙大队任沙局长后不久,老莫接到邻区公安分局原同事的电话,问“是否参加此案件的现场勘察?”老莫因已经调离原分局没有参加,那位同事告知老莫,东北某省公安部门抓获一名抢劫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除了承认该省的案件,还承认了自己在郑州市大学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路边曾持刀杀死一名女子。该省公安厅协查此案件,该犯罪嫌疑人供述称“当天傍晚,自己看到两名年轻男女在路边争吵,遂在路边等候,待到男子负气离开,遂上前捅死年轻女子,抢劫手机离开!”后来,经案件倒查,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所讲属实,遂还了被杀女子男友一个清白,命大福大,差点冤枉好人!
沙局长估计以后再也不讲这个案例了。再讲就是教训,而不是经验。
还有某区的“黄新案”,也很出名。
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黄新与女友刘燕在与刘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过程中,黄、刘二人发生了口角,后两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处。第二天早上9时许,黄新离开该住处。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燕父亲刘转运上楼查电话线时发现刘燕被害。经法医鉴定:刘燕系被他人扼勒颈部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时间约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经过现场调查及讯问黄新,同时根据法医对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证实:刘燕被害的时间,只有黄新在场。根据黄新的供述、刘转运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有关查证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黄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刘燕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须做到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的动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显示,凶手杀害刘燕时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颈、用电源线勒颈并用单刃刺器刺伤左颈部,致刘燕因“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黄新实施了这一直接、具体的行为杀害了刘燕。起诉书指控黄新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关于被害人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这个唯一的间接证据,而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的被害人尸斑、角膜、瞳孔等尸体现象,按照法医学文献推定的死亡时间与鉴定书关于刘燕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现有证据对此不能予以合理地解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没有能够对“死者刘燕阴道分泌物中的大量精子出自何人”、“刘燕遇害前是否被他人强奸”等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说明,现有证据亦不能对此给予合理地解释。这说明,本案的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刘燕确系黄新所杀。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杀害刘燕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后法院裁判黄新无罪。
后来,在其他省市侦破案件过程中,抓获犯罪嫌疑人,经精液dNA比对,黄新案件现场遗留的精液dNA与犯罪嫌疑人dNA得到同一认定。
此案件,法院认定是明确的,唯一能证明黄新杀人的证据就是黄新的供述,重口供轻证据,关键还要详细追究黄新承认杀人的口供是怎么来的,没有杀人怎样会做出杀人的供述。这还亏的黄新父母均是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如果是平头百姓,这黄新的命运是怎样的就不得而知了。
侦查员的风险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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